云南省丽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主任王琼英滥用职权,造成近亿元住房公积金难以收回。近日,丽江市中级人民 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王琼英因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谢兰(本刊记者)储皖中/文
发放贷款为己牟利
2003年3月27日,原丽江地区行政公署一纸任职通知,让时年38岁的王琼英走上了丽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 心主任(副处级)的岗位;同年7月2日,王琼英被任命为丽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俗话说,新官上任三把火。然而,王琼英就任丽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之后,烧的第一把火却是为了出让其父 王继元名下、位于丽江市古城区七星街区一处占地面积204平方米、建筑面积620平方米的商住楼,并给买主违规发放贷 款,协助买主办理银行抵押贷款手续。
2003年6月9日,从未缴存过住房公积金的个体户赵某向丽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以丽江市古城区雪山中 路延长线一处房产(经评估价值35.2万元)抵押贷款29万元。当月12日,王琼英审批同意贷款给赵某29万元,期限 1年。
同年7月4日,王琼英将其父名下一处商住楼以150万元的价格出让给赵某,并约定相关手续转让后,协助赵某办 理银行抵押贷款。
赵某从丽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出的29万元,其中25万元被其支付给王琼英作为购买王家商住楼的房款。
然而,该笔贷款到期后,赵某未按期归还,经多次催收,才归还本金2万元及利息;剩余27万元要求续贷。200 5年1月19日,王琼英审批同意贷新还旧,期限3个月。3个月到期后,赵某再次申请延期归还。丽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 心遂让赵某缴存了2004年1月至12月的住房公积金1020元后,于2005年5月11日由审贷小组成员审批同意再 次续贷1年,至2006年3月22日,赵某才将全部贷款及利息还清。
对此,王琼英辩解说,贷款给赵某有一定的个人感情因素,但考虑到赵某有房产,贷款给其没有风险,而且是从其他 住房资金中贷出的。
王琼英将其父名下房产出让给赵某之后,没有忘记原先的约定,协助赵某办理了银行抵押贷款。在王琼英的指派下, 金光泉、陈世先到丽江市农行帮赵某办理125万元贷款并转入王琼英之父王继元的账户中,用作付给王琼英的房款。
有当地知情人士质疑,如果王琼英不是为了卖房子给赵某,赵某就很难从公积金管理中心获得贷款。据了解,在20 03年到2006年期间,即便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职工,要从丽江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出来,也十分 困难。为此,丽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曾惹上官司。2004年,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法官杨某为提取1. 3万元住房公积金,与丽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生纠纷,同年9月,杨某向丽江市古城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该中心告 上法庭。
对于29万元的违规贷款,检察院认为应定性为挪用公款,二审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则认为,“王琼英的确有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违规审批向赵某发放贷款人民币29万元的行为,但其违规放贷行为曾有完善的贷款手续,并经催收已全部偿还 了贷款及本息”,“不完全具备挪用公款的犯罪构成要件”,对指控王琼英犯挪用公款罪罪名不成立,宣告无罪。
放贷受贿中饱私囊
2003年10月13日,丽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参与华坪县政府和丽江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建设华坪 县经济适用房“河滨花园”项目。
在开发过程中,经丽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王琼英安排,丽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华坪管理部多次违规给丽 江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累计达1945万元。
为了感谢王琼英,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则先后送给王琼英1.5万元人民币。其中,在“河滨花园”项目竣工典 礼上,王琼英收了5000元人民币的红包,另外1万元则是中秋节和春节时开发商送的。
同时,丽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得到了好处:王琼英违规决定将住房公积金贷给中海地产;丽江中海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则于2005年3月30日与丽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华坪管理部签订合同,将位于河滨花园商业区A27号商住楼 无偿提供给华坪管理部永久使用。
有意思的是,违规贷款给房地产公司,王琼英不仅没有为其行为担心,反而沾沾自喜。2005年5月,她在接受一 家媒体的采访时说:“在‘河滨花园’的开发上,丽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全省首家探索用住房公积金解决低收入困难职 工住房之路时,创立了住房公积金‘一条龙’封闭式运营管理模式。”
对于1.5万元的贿赂,王琼英把这看作是朋友间正常的“礼尚往来”,她在归案后辩称:“开发商老总是我同学, 而且,当时其他领导也都拿了。另外1万,是开发商在春节和中秋节送的礼金,怎么也被说成受贿呢?”语气中颇显委屈。
案发后,检察机关就此事对王琼英以受贿罪提出指控。玉龙县人民法院一审对此作出判决,王琼英犯受贿罪,判处有 期徒刑1年零6个月,赔退的受贿赃款人民币1.5万元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二审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则认为,王琼英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3次累计收受1.5万元人民币的行为,依法应以受贿论处;王琼英能如实交代受贿事 实并退出受贿款项,受贿情节轻微,已构成受贿罪但可免于刑事处罚。对王琼英受贿款1.5万元人民币予以没收,撤销一审 对王琼英的定罪量刑部分。
挪公积金投资国债
2003年下半年,王琼英通过云南省建设厅公积金监管处原处长张广云介绍,认识了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昆 明营业部(以下简称中科证券昆营部)经理张广南。
经过张广南介绍购买国债相关情况后,王琼英在丽江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会议及中层干部会议上经过研究讨论,于 2004年4月16日作出《关于购买2004年记账式(三期)国债的决定》,准备购买1000万元国债,并报丽江市住 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杨勇、副主任周毅签批。17日,王琼英与管理中心副主任和志辉(另行处理)等7人组成考 察组前往昆明、北京等地的中科证券公司总部及分部考察购买国债相关业务事项,途经昆明时在中科证券昆营部开立了210 00217资金结算账户,张广南则全程陪同前往。20日到达北京后,王琼英在片面听取中科证券公司有关人员的情况介绍 后,未对证券业务进行进一步深入了解分析,未经考察组成员民主讨论,未经丽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擅自决 定并和中科证券公司签订了购买1000万元国债的《国债托管协议书》,并允许中科证券公司将购买的1000万元国债用 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从事国债回购业务,并在当晚要求考察组成员在《国债托管协议书》上补签姓名。21日,王琼英安排公积 金管理中心财务人员将1000万元上划到21000217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