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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04

发表于:2013-08-12 12:59 字体:

  
                   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发起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日期:二零零四年七月
  重要提示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是《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摘要及定期更新,投资者投资本基金应仔细阅读《招募说明书》,但本招募说明书(更新)对《招募说明书》的更新部分,以本招募说明书(更新)为准。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更新)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更新)已报中国证监会,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04年6月30日。
  摘要
  基金名称: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投资目标: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在资本保全的情况下,确保基金资产的高流动性,追求稳健的当期收益,并为投资者提供暂时的流动性储备。
  基金单位的面值:每基金单位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申购费用:本基金申购费率为零。
  投资者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投资者可通过基金销售网点( 包括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附件)办理申购、赎回和其他交易。
  日常申购与赎回数额限制:
  1、投资者(包括机构和个人)申购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2、投资者赎回时,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0份,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不足1000份的,须一次性赎回。
  3、申请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投资者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但最低不少于人民币300元(含300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不受日常申购中“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的限制(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目前仅限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基金电子交易平台)。
  基金发起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华安上海投资理财中心、华安北京投资理财中心、华安基金电子交易平台、中国工商银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产品说明摘要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在资本保全的情况下,确保基金资产的高流动性,追求稳健的当期收益,并为投资者提供暂时的流动性储备。
  二、投资理念
  在资本保全前提下,追求高度变现能力和当期收益最大化。
  三、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发挥自身的研究力量,利用公司研究开发的各种数量模型工具,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发现和捕捉短期资金市场的机会,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短期金融工具为投资对象,而短期金融工具本身是风险很低的投资品种,资本不能保全的风险非常小,因此资产配置的重点在于投资组合的流动性和收益最大化两个方面。
  据此,本基金在实际操作中将主要依据各短期金融工具细分市场的规模、流动性和当时的利率环境,建立动态规划模型,通过求解确定不同资产配置比例和同类资产的基于不同利率期限结构的配置比例。
  2、除此之外,还可能使用以下资产配置策略:
  跨市场套利策略:根据各细分短期金融工具的流动性和收益特征,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各个细分市场之间的配置比例。比如,当交易所市场回购利率高于银行间市场回购利率时,可通过增加交易所市场回购的配置比例,或在银行间市场融资、交易所市场融券而实现跨市场套利。
  跨品种套利策略:即根据各细分市场中不同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动态调整不同利率期限结构品种的配置比例。比如,短期回购利率低于长期回购利率时,在既定的变现率水平下,可通过增长长期回购的配置比例,或短期融资、长期融券而实现跨品种套利。
  滚动配置策略:根据具体投资品种的市场特性,采用持续投资的方法,以提高基金资产的整体变现能力。例如,对N天期回购协议可每天进行等量配置,而提高配置在回购协议上的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利率预期策略:在深入分析财政、货币政策以及短期资金市场、资本市场资金面的情况和流动性的基础上,对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并据此调整基金资产配置策略。比如,根据历史上我国短期资金市场利率的走势,在年初、年末资金利率较高时按哑铃策略配置基金资产,而在年中资金利率偏低时则按梯形策略配置基金资产。
  四、衡量本基金操作水平的比较基准:
  以当期银行个人活期储蓄利率(税前)作为衡量本基金操作水平的比较基准。
  五、风险特征:
  本基金面临与其他开放式基金相同的风险(例如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等),但由于本基金是以短期金融工具投资为主的低风险开放式基金,上述风险在本基金中存在一定的特殊性。本基金主要面临的风险为: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再投资风险,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流动性风险,现金管理风险,技术风险,管理风险,巨额赎回风险等。
  六、风险评估工具:
  本基金将借助于本公司开发的华安交易管理系统、归因分析系统、投资组合风险分析及动态优化系统和投资监控系统对投资过程中的各种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同时,针对各具体风险类型,制定了具体的风险控制指标和控制措施,以科学有效地进行投资风险管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更新)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单位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明的资料进行交易的。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更新)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更新)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编写,并已报中国证监会,主要向投资者披露本基金及与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金的要约邀请文件。《基金契约》是约定基金契约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契约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投资者取得依《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和《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契约》。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契约、《基金契约》:    指《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暂行办法》:               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并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               指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契约》所设立的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一份公开披露本基金设立、管理人及托管人、销售机构及有关中介机构、基金认购安排、基金成立、基金日常申购及赎回、基金非交易过户、基金管理、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基金持有人权利义务及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投资、基金费用及税收、基金资产及计价、基金收益及分配、基金会计及审计、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基金终止及清算、投资于基金的风险提示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发起人:          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
                          点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它符合条件的机构
  基金契约当事人:      指受《基金契约》约束,根据《基金契约》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18周岁的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武警证、护照的中国居民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成立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日常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
                          管理人购买基金单位的行为
  日常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
                          管理人卖出基金单位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
                        放式基金向本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原有基金(转
                        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单位转换为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单
                        位的行为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
                      资者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凭证
  交易账户:        指基金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所持有的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及其变
                      化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单位从某一交
                      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 
                      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
                      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计价: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的过程
  招募说明书(更新): 指本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基金简介、基 
                      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契约》约定应披露事项的公示性说
                      明文件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契约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契约由 
                  基金发起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 
                  本契约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契约的任何事
                  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
                  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第一部分  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概况
  一、基金的设立
  (一)基金的设立及其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依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等有关法规以及《基金契约》,并经中国证监会2003年12月5日证监基金字[2003]135号文批准设立。
  (二)基金存续期限及基金类型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的成立日期
  2003年12月30日
  二、管理与组织
  (一)基金发起人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38楼
  法定代表人:杜建国
  电话:(021)58881111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冯颖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21)68604666
  国际互联网网址:
  (二)基金管理人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38楼
  法定代表人:杜建国
  电话:(021)58881111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冯颖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21)68604666
  国际互联网网址:
  (三)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6912
  传真:(010)66106904
  联系人:庄为
  三、销售机构及有关中介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其联系人
  1、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2楼
  电话:(021)68863400
  传真:(021)68863223
  联系人:程安至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23号平安大厦106室
  电话:(010)66219999
  传真:(010)66214060
  联系人:刘彦珠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咨询及交易电话:(021)68604666
  公司网站:
  2、基金销售代理人
  (1)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7911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田耕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88
  (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177
  联系人:顾文松
  (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830760
  传真:(021)53830756
  联系人:金芸
  (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楼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511
  传真:(0755)82943237
  联系人:曾兴华
  (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974
  传真:(021)68419867
  联系人:杨盛芳
  (二)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38楼
  法定代表人:杜建国
  电话:(021)58881111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朱永红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21)68604666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21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68818100
  传真:(021)68816880
  经办律师:韩炯、秦悦民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568号(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333号瑞安广场12楼(200021)
  法定代表人:吴港平
  电话:(021)63863388
  传真:(021)63863300
  联系人:陈兆欣
  经办注册会计师:肖峰、陈玲
  四、基金日常申购、赎回及基金转换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场所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在上海和北京的投资理财中心及电子交易平台:
  1)投资理财中心: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上海投资理财中心和北京投资理财中心受理机构投资者和累计投资华安开放式基金10万以上个人投资者的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但个人投资者需到上海或北京本地办理。详情请咨询:(021)68863400(上海投资理财中心)和(010)66219999(北京投资理财中心)。
  2)基金电子交易: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开通基金电子交易业务,投资者可在办理有关申请手续后通过华安网上交易系统及电话交易系统办理网上或电话交易、网上或电话查询等业务。详情可访问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或拨打华安客户服务热线(021)68604666咨询。
  2、各销售代理人开办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网点:
  1)中国工商银行:截止到2004年6月30日,在中国工商银行37家一级分行的指定网点办理本基金的代理销售业务,具体网点地址及有关信息可拨打中国工商银行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88。
  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截止到2004年6月30日,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布在28个省、市、自治区98个主要城市160家营业部接受办理本基金的代理销售业务,投资者可以拨打国泰君安股份有限公司咨询电话:(021)962588、8008206888,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截止到2004年6月30日,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布在23个省、市、自治区49个主要城市的101家营业网点接受办理本基金的代理销售业务,投资者可以拨打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21-96250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截止到2004年6月30日,在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布在10个省、市18个主要城市的33家营业网点接受办理本基金的代理销售业务,投资者可以拨打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88111、0755-26951111,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截止到2004年6月30日,在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布在11个省、市18个主要城市的23家营业网点接受办理本基金的代理销售业务,投资者可以拨打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21-68419974,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待条件成熟后,基金管理人可指定其他具有相应条件的基金销售代理人办理日常申购、赎回及基金转换等业务。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销售代理人或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三)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另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2、华安上海投资理财中心和北京投资理财中心可以在9:00-17:00接受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华安基金电子交易系统可以7×24小时接受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但交易日下午15:00以后接受的交易申请均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处理。
  3、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及基金转换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赎回与基金转换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基金的单位价格以一元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待支付的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基金收益负值时,则该笔基金赎回申请无效;
  4、基金转换价格以申请转换的当日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础计算;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投资者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程序
  1、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可用的基金单位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投资者在办理基金转换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单位余额,否则所提交的基金转换申请无效。
  2、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可向基金销售网点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打印确认单。
  3、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T日)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投资者赎回(T日)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于T+1日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专户划出,通过各销售代理人划往赎回投资者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契约》的有关条款处理。
  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持有份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待支付的收益一并结清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基金收益负值时,则该笔基金赎回申请无效(有关投资者待支付收益的具体内容见基金收益与分配章节)。
  投资者在办理基金转换时,将收取基金转换费用并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六)    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数额约定
  1、每个基金账户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若未成功认购过本基金,则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单位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00份基金单位,基金账户中基金单位不足1,000份的,应一次性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损害投资者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日3个工作日前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一元确定,保留至0.01份;
  5、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赎回份额乘以一元确定,保留到0.01元;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与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均为零。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和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基金单位价格按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人民币1.00元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人民币1.00元)
  例一:假定T日三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0,000元、100万元、和1,000万元,各笔申购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额(元,A)     10,000    1,000,000      10,000,000
  申购份额(=D/1.00)10,000.00 1,000,000.00   10,000,000.00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人民币1.00元)
  例二: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22.30份基金单位,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22.30×1.00 = 10,022.30元
  3、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假设基金持有者将华安旗下的开放式基金X转换为另一个开放式基金Y,则
  Y=[(X*a-X*a*b)*(1-c)]/d
  其中:
  X为转出基金的份额
  Y为将转入基金的份额
  a为转出基金X当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为人民币1元)
  b 为转出基金X的相应赎回费率
  c为基金转换费率
  d为转入基金Y当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为人民币1元)
  (八)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投资者基金转换确认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转出基金权益的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登记权益并同时办理相关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转入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或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和基金转换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5)涉及转换的两只基金,其中一只或两只当日不开放。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4、发生《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更新)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5、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代理人的网点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4、在基金转换时,如遇到转出基金的巨额赎回,将按照当日巨额赎回的比例确定转换比例。
  (十一)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单位收益和以最近七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暂停期间(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单位收益和以最近七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暂停期间(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单位收益和以最近七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质押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单位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司法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适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继承”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单位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社会团体;“遗赠”指基金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单位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自愿离婚”指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基金单位因基金持有人自愿离婚而使原在某一方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单位划转至另一方名下;“分家析产”指原属家庭共有(如父子共有、兄弟共有等)的基金单位从某一家庭成员名下划转至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行为;“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单位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单位的划转;“资产售卖”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独立部门、分支机构或生产线)的整体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在这种交易中,前者持有的基金单位随其他经营性资产一同转让给后者,由后者一并支付对价;“机构清算”是指机构因组织文件规定的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或因其权力机关作出解散决议,或依法被责令关闭或撤销而导致解散,或因其他原因解散,从而进入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除外),清算组(或类似组织,下同)将该机构持有的基金单位分配给该机构的债权人以清偿债务,或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中的基金单位分配给机构的股东、成员、出资者或开办人;“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一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有关规定被宣告破产,清算组依法将破产企业持有的基金单位直接分配给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导致的基金单位的划转;“司法执行”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基金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单位依生效法律文书之规定主动过户给其他人,或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将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强制划转给其他人。投资者办理因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原因的非交易过户可到出让方的基金单位托管的销售机构申请办理。投资者办理因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解散、企业破产、司法执行原因引起的非交易过户须到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处办理。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基金的冻结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三)其他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单位的质押业务或其他非交易过户业务,并制订、公布相应的业务规则。
  六、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单位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本基金份额转托管时,投资者必须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单位全部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单位转出手续,在转入方办理基金单位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基金单位将在投资者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交易账户。具体办理方法参照《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业务规则。
  七、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旗下某只开放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单位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单位。通过特定销售代理人,本基金持有人可选择在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指定基金品种与本基金间相互转换。
  (一)基金转换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2.“份额转换”原则: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
  (二)基金转换的份额限制:
  1.基金转换的最低申请份额为1000份基金单位。如投资者在单个销售网点持有的单只基金的份额不足1000份时,需一次性全额转出。单笔转入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金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基金转换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日3个工作日前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2.有效转入份额的确认是以当日转出基金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乘以有效转出份额扣除相关费用后,以转入基金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至0.01份基金单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三)基金转换业务的办理程序:
  本基金持有人可根据各销售代理人规定的手续提出基金转换申请,申请时,投资者必须备有足够的转出基金的基金单位。在T日规定时间之前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可向销售机构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已于2004年4月6日开通电子直销交易平台的基金转换业务。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将开通各代理销售机构的基金转换业务(另行公告)。
  八、基金管理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设立日期
  1998年6月4日
  2、注册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38楼
  3、法定代表人
  杜建国
  4、注册资本
  1.5亿元人民币
  (二)主要人员情况
  1、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从业简历、学历及兼职情况等。
  董事会:
  杜建国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康健联合开发公司总经理,上投实业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信托部经理、证券总部总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韩方河先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市物价研究所所长,上海市物价局政策研究处处长,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副总经理、证券投资信托部总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柳亚男先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山东省人民银行金管处副处长,山东省融资中心总经理,山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现任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
  缪恒生先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南市区办会计出纳科副科长,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南市区办副主任,上海申银证券公司董事、副总裁,现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陶晋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市计划委员会教科文处主任科员、综合处副处级,现任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总部总经理。
  李华强先生,研究生学历,工程师。历任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株洲冶炼厂工程师、分厂副厂长及深圳合资企业总经理,深圳科技工业园总公司参股企业俄罗斯深圳(莫斯科)股份有限公司业务部经理,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浙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现任浙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独立董事:
  萧灼基先生,研究生学历,教授。现任全国政协委员,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市、云南省、吉林省、成都市,武汉市等省市专家顾问,北京市场经济研究所所长,《经济界》杂志社社长、主编。
  朱勇先生,研究生学历。曾任上海医药公司助理工程师,北京理工大学助理研究员,中国计划委员会部门负责人,美国康涅迪格州Perspective Investment Advisory Inc. 基金经理,美国Alliance Capital Management Corporation亚洲区执行董事,现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负责人。
  吴伯庆先生,大学学历,一级律师,具有证券律师资格。1998年曾荣获上海市十佳律师称号。现任金茂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监事会:
  张杰波先生,大学学历,会计师。历任山东省人民银行主任科员、山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部门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上海业务总部总经理。
  张令先生,大专学历,会计师。历任中国纺织机械厂财务科科长、处长、副总会计师、浦东发展银行信托证券部科长、副总经理、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管理总部负责人,现任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管理总部总经理。
  陈勇先生,大学学历,经济师。曾在上海市投资咨询公司、上海上咨前进会计师事务所、上海方正延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投资部工作,历任上海方正延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总裁,浙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现任浙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王礼华先生,大专学历,会计师。历任上海九华袜厂财务科副科长,上海万国证券公司交易部经理助理、资金及投资管理部经理、国债部经理,资产管理总部副总经理兼国债部经理、国债总部副总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债总部总经理、客户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
  孙志方先生,研究生学历,曾在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综合研究室、法律顾问室、证券投资信托部工作。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研究发展部总监。
  其他:
  邵杰军先生,副总经理,管理学硕士。曾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
  姚毓林先生,副总经理,MBA,10年证券和投资专业经验。曾是美国避险基金投资公司Berens Capital合伙人, 并曾在美国道琼斯公司(Dow Jones)房屋抵押贷款债券部,美国高盛公司(Goldman Sachs)风险管理部和美国避险基金公司Alpha Asset Management工作。主要工作领域:资产分配,投资管理,风险管理。
  王国卫先生,总经理助理、基金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经济学硕士。8年证券从业经验,曾在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信托部、投资银行部工作。
  孙志方先生,总经理助理、研究发展部总监,EMBA。8年证券从业经验,曾在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综合研究室、法律顾问室、证券投资信托部工作。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为更好地体现专家理财精神,公司高度重视员工素质。业务人员主要来自国内外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具有相当的研究分析能力和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平均年龄30岁左右。公司员工80%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2)本基金基金经理
  项廷锋先生,男,34岁,管理学博士,6年证券从业经历,1997年9月至1998年12月,在金汇信息咨询公司从事行业及上市公司研究;1999年1月至1999年5月,在申银万国证券公司从事行业研究;1999年6月进入华安基金管理公司工作,先在研究发展部从事行业研究,后调入基金投资部从事债券投资。
  (3)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韩方河先生,董事、总经理
  姚毓林先生,副总经理
  王国卫先生,总经理助理、基金投资部总监
  孙志方先生,总经理助理、研究发展部总监
  尚志民先生,基金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汤礼辉先生,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总监助理
  刘新勇先生,基金经理
  刘光华先生,基金经理
  项廷锋先生,基金经理
  林彤彤先生,基金经理
  吴  娜女士,基金经理
  陈苏桥先生,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4)基金投资研究人员的准备情况:
  目前公司研究发展部共有13人,其中拥有博士学位的2人,硕士学位的8人,海外归国人员4人。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有10人。研究发展部主要负责宏观经济分析、投资策略研究、行业和上市公司调研、金融工程、债券研究等。通过上述较好人员配置,研究发展部将为未来基金的投资提供良好的研究支持。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根据《基金契约》运用本基金资产;
  (2)获得基金管理费;
  (3)销售基金单位并获得基金营销费用;
  (4)作为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契约》规定的费用;
  (5)依据《基金契约》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契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基金契约》、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依据《基金契约》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在《基金契约》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日常申购和赎回申请;
  (10)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
  (9)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截止日前一个工作日每万份基金单位收益及以最近七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10)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依据《基金契约》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受理认购、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4)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15)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6)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并且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7)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9)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因计价错误导致投资者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契约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违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的发生:
  (1)基金之间互相投资;
  (2)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基金管理人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
  (4)基金管理人从事资金拆借业务;
  (5)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6)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7)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8)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9)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0)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契约》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公司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九、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二)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2、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督察员:督察员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合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向公司总经理负责。主要职责是评估监察稽核部提交的重要事项,如新产品的推出、新业务流程的建立、原先业务流程的重大改变、交易对手的选择、新托管机构和代销机构的引进等。
  5、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位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三)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主要是通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会计制度和准则,做好公司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的核算工作,并如实反映基金的运作情况和基金管理公司的财务状况。通过严格财务管理,配合加强成本控制工作。
  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
  2、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规定或制度构成,具体包括:员工行为准则、岗位与空间分离规定、业务隔离规定、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权限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
  3、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部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法,对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监察稽核部负责调查、评价公司有关部门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和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日常风险控制监控工作;负责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健全性、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对内控制度的缺失提出补充建议;调查公司内部的经济违法案件等。
  (四)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意识,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逐步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现风险,将风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后,确定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在制定、修订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一贯的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1)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格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1)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责明确,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2)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3)以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2)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3)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会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采取科学、明确的资产计价方法和计价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计价时点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1)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2)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报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环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1)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2)公司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查。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十、基金托管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邮政编码:100032
  联系电话:010-66106912
  联系人:庄为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
  注册资本:1710.24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依《基金契约》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3)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4)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基金专用的证券账户、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截止日前一个工作日每万份基金单位收益及以最近七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单位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15)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契约》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6)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17)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自基金托管专户划出;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其他基金契约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风险监控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觉合规依法经营,在全行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投资者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监控组织结构
  由中国工商银行专业稽核监察部门和资产托管部内设的风险管理部门构成。专业稽核监察部门包括稽核监督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配备专职风险管理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风险管理职权。
  3、内部风险监控原则
  (1)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资产托管部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安整。
  (5)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工商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化进行适时修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的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开;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内控制度的检查。
  4、内部风险监控系统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内部控制纵向结构由决策控制、执行控制、监督控制组成,其横向结构由组织决策控制、资金营运控制、会计财务控制、资产管理控制、经营评价控制组成。纵横结构相互交错,由控制点到控制程序,进而形成相互依赖和制约、对整体经营活动具有全面控制功能的综合网络体系。
  5、内部风险监控实施
  (1)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各岗位职责、操作规则与程序,形成一套责权分明 、平衡制约、规章健全、运作有序的内部控制机制;
  (2)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
  (3)实行岗位分离制度;
  (4)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应变计划,对重要及关键岗位具备适当的人员备份。
  6、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九八年二月成立以来,在基金托管业务的运作过程中,逐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各项业务运作机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相互制约的内控体系。
  (1)建立了独立的负责风险管理的部门,专责对业务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稽核和检查,每两个月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总经理及中国证监会;
  (2)完善组织结构,保证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体系;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信息披露制度、稽核监察制度、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四)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基金契约》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
  (4)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获得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十一、基金持有人
  (一)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单位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契约》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和《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基金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契约》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1、基金持有人的权利
  (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取得基金收益;
  (3)按《基金契约》的规定认购、申购、赎回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请的基金单位或款项;
  (4)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5)知悉《基金契约》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6)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过错导致基金持有人损失的求偿权;
  (7)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本契约规定应尽的义务;
  (8)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单位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契约》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其它基金契约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持有人大会
  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持有人或基金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1、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以上(不含10%)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契约》(《基金契约》中规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而无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情形除外);
  (2)因无法满足《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而终止基金;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型;
  (6)与其他基金合并;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8)《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基金契约》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契约》进行修改;
  (4)对《基金契约》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契约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契约》的修改对基金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契约》规定不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2、会议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可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本基金10%(不含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推选的持有人代表召集;若就同一事项出现若干个基金持有人提案,则由提出该等提案的基金持有人共同推选出代表召集持有人大会。
  3、通知
  (1)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15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通知。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①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②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③有权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基金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④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⑤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4、会议的召开方式
  基金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持有人大会议程:
  ①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②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30%(不含3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方式视为有效:
  ①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③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30%(不含30%);
  ④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⑤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的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属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②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的基金单位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5%(不含15%)。
  属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③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5%(不含15%);
  ④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⑤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契约》、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不含10%)以上的基金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10天前提交召集人。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5天的间隔期。
  基金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基金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 不含10%)以上的基金持有人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20%(不含20%)以上的基金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①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②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1)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②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②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代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可做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①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②监票人应当在基金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③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④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生效与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做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批准的,自批准之日或相关批准另行确定的日期起生效。
  除非《基金契约》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持有人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在资本保全的情况下,确保基金资产的高流动性,追求稳健的当期收益,并为投资者提供暂时的流动性储备。
  (二)衡量基金操作水平的比较基准
  以当期银行个人活期储蓄利率(税前)作为衡量本基金操作水平的比较基准。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投资基金,提供投资者于短期资金市场获取投资报酬的机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价格波动幅度和信用风险低并具有高度流动性的短期金融工具,如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或大额存单、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的短期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债券回购、银行承兑汇票、经银行背书的商业承兑汇票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主要包括银行存款、短期债券(含央行票据)、回购协议等。待获得有关监管部门的同意或许可后,本基金也将投资于大额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经银行背书的商业承兑汇票或其它金融工具。
  (四)投资理念
  在资本保全前提下,追求高度变现能力和当期收益最大化。
  (五)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发挥自身的研究力量,利用公司研究开发的各种数量模型工具,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发现和捕捉短期资金市场的机会,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短期金融工具为投资对象,而短期金融工具本身是风险很低的投资品种,资本不能保全的风险非常小,因此资产配置的重点在于投资组合的流动性和收益最大化两个方面。
  据此,本基金在实际操作中将主要依据各短期金融工具细分市场的规模、流动性和当时的利率环境,建立动态规划模型,通过求解确定不同资产配置比例和同类资产的基于不同利率期限结构的配置比例。
  2、除此之外,还可能使用以下资产配置策略:
  跨市场套利策略:根据各细分短期金融工具的流动性和收益特征,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各个细分市场之间的配置比例。比如,当交易所市场回购利率高于银行间市场回购利率时,可通过增加交易所市场回购的配置比例,或在银行间市场融资、交易所市场融券而实现跨市场套利。
  跨品种套利策略:即根据各细分市场中不同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动态调整不同利率期限结构品种的配置比例。比如,短期回购利率低于长期回购利率时,在既定的变现率水平下,可通过增长长期回购的配置比例,或短期融资、长期融券而实现跨品种套利。
  滚动配置策略:根据具体投资品种的市场特性,采用持续投资的方法,以提高基金资产的整体变现能力。例如,对N天期回购协议可每天进行等量配置,而提高配置在回购协议上的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利率预期策略:在深入分析财政、货币政策以及短期资金市场、资本市场资金面的情况和流动性的基础上,对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并据此调整基金资产配置策略。比如,根据历史上我国短期资金市场利率的走势,在年初、年末资金利率较高时按哑铃策略配置基金资产,而在年中资金利率偏低时则按梯形策略配置基金资产。
  (六)投资管理的基本程序
  1、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阶段性的投资组合整体风险水平和资产配置比例做出决议。
  2、研究支持
  研究发展部对债券或票据的信用进行评级和差别定价、对宏观经济主要是利率走势等进行分析,主要提出个券选择方面的建议;金融工程小组利用动态规划模型的风险控制模型投资组合的收益、风险等进行分析,提出组合配置、调整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建议;基金注册部门提供申购、赎回的动态情况,供基金经理参考。
  3、构建组合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研究部及金融工程小组的研究成果,以及申购、赎回的动态情况,在综合判断的基础上,在授权范围内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
  4、交易执行
  基金经理利用电子交易系统、银行间债券交易系统和银行票据营业部交易系统向集中交易部下达交易指令。
  5、归因分析
  金融工程小组利用公司开发的归因分析系统对投资组合中类属配置、期限配置、品种选择、买卖成本等因素对整体业绩的贡献进行归因分析。该归因分析系统将为基金经理进行积极投资风险的控制和调整提供依据。
  6、监察稽核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程序的合规性和合理性及执行情况进行稽查并将稽查报告提交给相关负责人。
  (七)投资操作程序
  1、决策流程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最终决策下达至基金经理,由基金经理落实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基金经理必须组织研究部和金融工程小组开展进一步策划,对单个投资品种及权重,期限构成和数量等进行进一步的细化,提出完整的操作规划。
  2、交易过程
  基金经理将投资指令下达给集中交易部,由交易员组织实施具体操作,操作过程中交易员须提出完成组合投资的时间安排和价格控制目标,并开展交易。
  3、评估过程
  基金运作进行评估,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投资组合构建执行情况的评估,主要是评估交易完成进度、交易价格目标的实现情况、构建过程中市场流动性等变化对基金建仓成本的影响等;二是组合投资构建后对整个组合风险、收益等的综合评估。
  4、归因分析与调整
  基金经理在归因分析报告的基础上,根据宏观经济、市场走势和品种收益率等变化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并根据调整要求对集中交易部下达投资指令,集中交易部完成投资指令、实现投资组合的调整。
  (八)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运作管理本基金:
  1、本基金投资组合应遵循下列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短期资金市场金融品种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1家公司发行的证券的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比例限制。
  2、禁止用本基金资产从事以下行为:
  (1)投资于其他证券投资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4)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5)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6)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契约》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十)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十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面临与其他开放式基金相同的风险(例如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等),但由于本基金是对低风险和稳定收益类短期金融工具进行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上述风险在本基金中存在一定的特殊性。
  (一)基金投资所面临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短期金融工具,该工具可能会因为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市场流动程度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和各个行业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和短期资金市场的走势。
  3.税收政策风险
  由于本基金是低收益低风险品种,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将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重要影响。
  4、利率风险
  由于短期金融工具对利率变动相对敏感,因此央行利率政策的变化将直接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另外,在基准利率不变的情况下,市场的短期利率也会发生变化,从而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有时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因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引起给定投资策略下再投资率的不确定性为再投资风险。
  6、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票据发行主体信用状况可能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风险。
  7、流动性风险
  本流动性风险,主要指短期金融工具存在的流动性风险和基金资产存在的流动性风险。前者源于我国短期资金市场仍处于发展阶段,比如短期债券缺乏和票据市场参与者范围较窄,导致流动性较差;后者则是基金资产可能存在变现障碍,比如将基金资产配置在回购协议上以后,将导致该部分基金资产流动性的丧失。此外,短期资金市场的整体流动性还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则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同时债券投资可能会发生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流动性不均匀的问题。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本基金的建仓或变现都有可能因流动性问题而增加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响。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本基金在投资中还可能碰到单个投资品种之间流动性不均匀问题。由于单个投资品种的流动性高低存在差异,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具体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市场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实际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这种风险在债券投资中个券停牌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8、特殊风险
  主要是各具体品种所面临的特殊风险,例如,在进行票据投资时,除以上风险外,还面临票据的真假识别风险、延付或托收风险、票据保管风险等。
  (二)基金经理的投资操作产生的风险
  1、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也可能表现在单个投资品种的选择上。
  2、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各种国外的短期金融投资工具也逐步引入,这些新的投资工具在为基金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新的投资风险,例如商业承兑汇票所带来的信用风险,可转换大额存单带来的利率风险等。同时,基金管理人可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悉而发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三)基金运作所面临的风险
  1、现金管理风险
  由于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需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成本风险。此外,本基金也可能由于向投资者分红而面临现金不足的风险。
  2、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3、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若是由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持有投资品种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单位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四)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0.33%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
  H = E ×0.10%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营销费
  基金营销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0.2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营销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营销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营销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分别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7、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分红手续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中第4至9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二)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三)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四)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五、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通过发行基金单位方式募集资金,并进行短期金融工具投资等交易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3.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4.应收申购款;
  5.票据投资及其应计利息;
  6.债券投资及其应计利息;
  7.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其构成主要有:
  1.基金持有人有效申购基金单位与红利再投资所支付的款项;
  2.运用基金资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资产使用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并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基金证券账户、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六、基金资产计价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元。
  (一)计价目的
  基金资产计价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
  (二)计价日
  本基金的计价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定价时点为上述证券交易场所的收市时间。
  (三)计价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计价:
  1、本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计价方法如下:
  1)基金持有的短期债券采用折溢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2)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3)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同期挂牌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计价日,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计价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的偏离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进行调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计价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计价。
  4、如有新增事项,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计价。
  (四)计价对象
  本基金依法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五)计价程序
  在计价日,基金管理人完成计价后,将计价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契约》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计价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计价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计价错误的处理
  当基金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计价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契约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计价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计价方法的第2、3条方法进行计价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本基金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计价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七、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因买卖证券差价关系,本基金存在日净收益为负值的可能。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每万份基金单位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收益。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度为0.01元,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2.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3.本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恰好为负值,则将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若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单位时,其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恰好为负值,则将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4.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当日分红权益,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当日分红权益。
  5.本基金投资者的累计收益定于每月11日集中支付并按1元面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
  6.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四)基金收益公告
  本基金每工作日公告截止前一个工作日(含节假日)每万份基金单位收益和以最近七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基金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每万份基金单位当日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发行在外的总份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0.00001元,第六位采用去尾的方式。
  Ri为最近第i公历日的每万份基金单位收益,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第三位。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持有人自行承担。
  十八、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成立少于3个月,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单位是人民币元;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进行年度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九、基金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持有人注册与过户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基金注册部,配备先进、高效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汇总和存储基金的所有申购与赎回信息,确保基金持有人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工作。
  (二)持有人投资记录邮寄服务
  基金持有人投资记录邮寄服务包括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者寄出;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持有本基金的所有投资者寄送。
  (三)基金收益分配申购基金单位
  基金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每月自动转基金单位,且不收取任何申购费用。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可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通过固定的渠道,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单位,该定期定额申购计划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实施方法以业务规则为准。目前的开通情况详见第四部分重要提示事项。
  (五)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持有人,本基金管理人于2004年4月6日开通电子直销交易平台的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旗下某只开放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单位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单位。目前本业务仅限于开通电子直销业务(包括民生“银基通”、兴业“银基通”和“银联通”)的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站()或客户服务及交易热线(021-68604666)办理。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选择在其他代理销售渠道办理此项业务。
  (六)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开通基金电子交易业务,投资者可通过华安公司网站()和华安客户服务热线(021)68604666办理华安公司旗下各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等在线交易服务。目前开通情况详见第四部分重要提示事项。
  基金投资者还可通过华安公司网站()和华安交易与服务热线(021)68604666办理查询业务。
  (七)手机短信服务
  为更好服务投资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04年3月8日起正式推出手机短信服务,投资者可通过华安公司网站()申请开通此项功能。
  二十、基金的支付功能
  (一)支付实现
  本基金可作为现金的管理工具之一,在销售机构技术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与基金持有人在基金销售代理人处开立的银行账户相连接进行现金支付划款。基金持有人运用银行账户实现本基金支付功能的指令被视为对其所持有的相应价值基金份额的赎回指令。
  (二)支付选择
  在支付功能开通后,投资者可选择是否要求此项服务。
  (三)支付条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有权按照基金持有人的信用和基金资产规模或其他条件对基金持有人设立支付限制。
  (四)支付收费
  使用本基金与银行有关账户连接实现支付功能的投资者可享受所连接银行账户的费率政策,并遵守该银行账户的相关规则。
  (五)违规事项
  基金持有人违反支付规则时,基金销售代理人有权取消持有人的支付指令;出现恶意侵害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情况,基金销售代理人有权依法要求该持有人承担相应责任。
  (六)声明事项
  本基金开通支付功能的具体时间和实施规则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一)基金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2.基金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二)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经理变动或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总经理变动;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5.基金所投资证券的发行公司出现重大事件,导致基金所持有的该证券不能按正常的计价方法进行计价,在基金管理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后,调整金额影响到该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6.重大关联交易;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受到重大处罚;
  8.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基金提前终止;
  10.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1.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12.其它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情形;
  13.暂停期间公告;
  14.暂停结束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15.其他重大事项。
  (三)基金收益公告
  每工作日公告一次,披露公告截止日前一个工作日(含节假日)每万份基金单位收益及以最近七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四)基金季度报告
  每三个月公告一次,于每个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
  (五)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成立后,于每六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公告招募说明书(更新),并应在公告时间15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招募说明书(更新)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契约》、《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二、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应当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2.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清算小组
  1.基金清算小组成立
  自基金终止事项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合法获准执业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清算程序
  1.基金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计价和变现;
  4.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事项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三、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选用
  (一)选择使用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选用其专用交易席位供本基金证券买卖专用,选择标准为:
  1、资历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
  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管理机关的处罚;
  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全面地为本基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个股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席位租用期限及更换方式
  席位的使用期限暂定为半年。使用期满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各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各类研究报告和信息资讯进行综合评价,包括:
  1、提供的研究报告质量和数量;
  2、研究报告被基金采纳的情况;
  3、因采纳其报告而为基金运作带来的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
  4、因采纳其报告而为基金运作避免或减少的损失;
  5、由基金管理人提出课题,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研究论文质量;
  6、开放证券经营机构资料库的情况;
  7、其他可评价的量化标准。
  根据上述综合评价的结果进行排名。在这一过程中,管理人不但对已使用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排名,同时亦关注并接受其他证券经营机构的研究报告和信息资讯,为半年后的席位更换作准备。
  若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其他信息服务不符合要求,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中止租用其交易席位。
  (三)席位运作方式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每只基金通过任何一家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年成交量,不超过该基金买卖证券年总成交量的30%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结合各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研究报告及信息服务的质量,分配基金在各席位买卖证券的交易量。如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通过任何一家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年成交量另有规定,则基金管理人可做相应的调整。
  (四)其他事宜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更新)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第二部分  投资组合
  一、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1、主要财务指标(未经审计)
  财务指标        成立以来至04年6月30日
  基金本期净收益:      61,113,494.18
  基金份额本期净收益:         0.0108
  期末基金资产净值: 7,174,688,750.34
  期末基金份额净值:          1.000元
  2、净值表现
  A、本报告期基金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阶段         基金收  基金收益率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益率①  标准差②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率  ①-③   ②-④
                               率③      标准差④
成立以来至04年6月30日   
              1.08%  0.000011   0.36%      0.000000    0.72%  0.000011        B、图示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表现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二 、投资组合报告
  1、 基金资产组合
  序号 资产组合                   金额(元)       占总资产比例(%)
  1    债券                  4,851,433,207.52         64.92
  2    买入返售证券          2,559,060,000.00         34.25
  3    银行存款和清算备付金合计 13,786,289.51          0.18
  4    其他资产                 48,299,251.71          0.65
  合计                       7,472,578,748.74        100.00
  2、基金持有的卖出回购证券
  项目                             金额(元)      占资产净值比例(%)
  卖出回购证券                  268,800,000.00          3.75
  3、基金投资组合剩余期限
  截至2004年6月30日,基金持有的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为207.95天,剩余期限分布比例如下:
  序号  剩余期限         占资产净值比例(%)
  1    30天以内               12.04
  2    30天(含)—60天          9.06
  3    60天(含)—90天          7.42
  4    90天(含)—180天        10.39
  5    180天以上(含)          60.83
  4、债券投资组合
  A、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金融债券    396,494,535.57          5.53
  3    央行票据  4,205,345,151.95         58.61
  4    企业债券    249,593,520.00          3.48
  5    可转换债券       -                   -
  合计           4,851,433,207.52         67.62
  B、基金投资前五名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占资产净值比例(%)
1    0401030   04央票30   8,700,000    850,564,188.68    11.86
2    0401039   04央票39   6,900,000    670,073,430.02    9.34
3    0401034   04央票34   6,000,000    584,008,986.47    8.14
4    0401043   04央票43   6,000,000    581,575,000.04    8.11
5    0401028   04央票28   5,500,000    539,307,814.79    7.52
  三、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的计价方法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每日计提利息,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
  本基金通过每日分红使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维持在1.00元。
  2、其他资产的构成
  序号    其他资产            金额(元)
  1    深圳结算保证金            -
  2    应收利息           15,538,978.14
  3    应收基金申购款     32,760,273.57
  4    应收申购证券款            -
  5    待摊费用                  -
  合计                    48,299,251.71
  四、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序号    项目                        份额(份)
  1    期初基金份额总额           4,253,745,531.90
  2    加:本期申购基金份额总额   9,460,980,065.11
  3    减:本期赎回基金份额总额   6,540,036,846.67
  4    期末基金份额总额           7,174,688,750.34
  第三部分  经营业绩
  一.经营业绩
  最近三个会计期间主要经营业绩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项  目        2004年1月1日       2003年12月30日
               -2004年6月30日     -2003年12月31日
  总净值
  最低        4,242,618,777.41    4,253,745,531.90
  最高        8,281,334,412.79    4,253,745,531.90
  期末        7,174,688,750.34    4,253,745,531.90
  最近七日收益
  折算的年收益率
  最低             1.851%                 --
  最高             2.559%                 --
  期末             2.397%                 --
  第四部分  重要提示事项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开通基金电子交易业务,投资者可通过华安公司网站()和华安客户服务热线(021)68604666办理华安公司旗下各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等在线交易服务。本公司目前使用民生“银基通”、兴业“银基通” 与“银联通”作为开放式基金电子交易的资金结算方式。
  民生“银基通”是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合作推出的基金电子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国民生银行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68。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银基通”业务受理网点:
  序号    机构         地址              咨询电话
  1    上海分行营业部 威海路48号       53857099-174
  2    浦东支行       东方路836号      68867975
  3    外滩支行       广东路93号       63298200-112
  4    市南支行       徐家汇路550号    54560887
  5    市西支行       长寿路1118号     62116339
  6    市北支行       民立路61号       63549375
  7    市中支行       江宁路261号      62719143-100 62715318
  8    黄浦支行       九江路399号      63601060-302
  9    静安支行       常熟路88号       62484383
  10    虹口支行      黄浦路53号       53931111-205
  11    徐汇支行      天平路392号      64271272
  12    长宁支行      定西路1115号     62519806-115
  13    卢湾支行      西藏南路218号    63343028-138
  14    陆家嘴支行    陆家嘴东路166号  68419171-0
  15    福山支行      浦东大道729号    50816636-0
  16    虹桥支行      仙霞路88号       62700510-108
  17    浦江支行      宁波路1号        63372198-119 63372224-0/119
  18    市东支行      四平路539号      65755758-206
  19    外高桥支行    华京路8号        50461895-110
  20    闵行支行      莘庄莘松路405号  64986498-800
  21    嘉定支行      塔城路453号      69919186
  22    安亭支行      安亭镇墨玉路29号 59569123
  23    华山支行      淮海西路55号     52989810-809
  24    西南支行      肇嘉浜路333号    64174175
  25    东门支行      中华路179号      63304240-100
  26    丽园支行      制造局路188号    53015053
  兴业“银基通”是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合作推出的基金电子交易资金结算业务。兴业银行上海分行理财热线:021-62670222。兴业银行上海分行“银基通”业务受理网点:
  序号  网点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1    分行本部     江宁路168号       62677777
  2    黄浦支行     北京东路117号     63210008
  3    浦东支行     东方路710号       58303977
  4    徐汇支行     肇嘉浜路393号     64175469
  5    虹口支行     四川北路1955号    65870400
  6    虹桥支行     仙霞路321号       62740042
  7    静安支行     南京西路2004号    62486235
  8    闸北支行     天目西路500号     63807822
  9    南市支行     陆家浜路1139号    63186562
  10   外高桥支行   外高桥保税区台中南路2号     50480508
  11   卢湾支行     茂名南路59号      62151788
  12   闵行支行     莘建路258号       64886394
  13   人民广场支行 广东路689号       51159336
  14   长宁支行     华山路800弄6号    52395205
  15   松江支行     松江区乐都路336号 57819652
  16   华山支行     华山路1859号      62834205
  17   普陀支行     常德路1189号      62667695
  18   南外滩支行   中山南路28号      63304186
  19   淮海支行     淮海中路138号     63756698
  20   庆余支行     浦东新区浦电路316号         58406988
  21   嘉定支行     嘉定区塔城路265号 69530262
  22   漕河泾支行   吴中路8号         54252310
  23   杨浦支行     鞍山路1号         55969311
  “银联通”是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银联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合作推出的基金电子交易资金结算业务。持有银联电子支付有限公司高级会员卡或是其普通会员的投资者,可以直接登录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开通“银联通”业务。银联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8008203816,95516按5。
  欲了解更多详情,可登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或拨打华安客户服务热线(021)68604666。
  2、本基金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业务,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销售机构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或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
  截止到2004年6月30日,投资者可以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指定网点、华安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不受日常申购中“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的限制;投资者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次申购起点不低于人民币300元(含300元)。
  3、为更好服务投资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04年3月8日起正式推出手机短信服务,投资者可通过华安公司网站()申请开通此项功能。
  4、根据基金管理人于2004年4月6日发布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电子直销交易平台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自2004年4月6日起,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正式开通电子直销交易平台的基金转换业务。开通电子直销业务(包括民生“银基通”、兴业“银基通”和“银联通”)的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站()或客户服务及交易热线(021-68604666)可以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旗下某只开放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单位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单位。
  5、根据基金管理人于2004年5月18日发布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2004年5月20日起代理销售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
  6、根据基金管理人于2004年5月25日发布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2004年5月25日起代理销售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
  7、根据基金管理人于2004年5月25日发布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2004年5月27日起代理销售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
  8、根据基金管理人于2004年6月4日发布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2004年6月8日起代理销售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
  第五部分  其它应披露事项
  最近三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工商、财税等有关机关的处罚。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4年7月30日
  附件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021)68604666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上海市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2楼(200120)
  机构及大额个人投资者咨询电话:(021)68863400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投资理财中心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23号平安大厦106室(100032)
  机构及大额个人投资者咨询电话:(010)66216611
  4.华安基金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5.中国工商银行
  截止到2004年6月30日,中国工商银行37家一级分行遍布全国所有省、市、自治区(除西藏)的17000多个理财网点办理本基金的代理销售业务。投资者可以拨打中国工商银行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88。
  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到2004年6月30日,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28个省、市、自治区98个主要城市的160家营业部办理本基金的代理销售业务:北京、通州、怀柔、天津、石家庄、太原、晋城、呼和浩特、济源、赤峰、沈阳、大连、长春、吉林、桦甸、舒兰、哈尔滨、齐齐哈尔、深圳、平湖、广州、汕头、顺德、海口、琼海、儋州、福州、闽清、永泰、厦门、泉州、南宁、南昌、九江、庐山、浔阳、鹰潭、余江、贵溪市、宜春、萍乡、高安、抚州、南丰、上海、南京、无锡、溧水、常州、徐州、邳州、杭州、宁波、绍兴、衢州、台州、天台、仙居、合肥、济南、临沂、青岛、郑州、荥阳、武汉、荆州、襄樊、宜昌、长沙、常德、桃源、衡阳、衡阳县、株洲、株洲县、成都、金堂、泸州、纳溪、贵阳、清镇、昆明、丽江、个旧、芒市、文山、重庆、石柱、华岩、奉节、巫山、西安、兰州、敦煌市、嘉峪关、酒泉、张掖、乌鲁木齐。投资者可以拨打国泰君安股份有限公司咨询电话:(021)962588、8008206888,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到2004年6月30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23个省、市、自治区49个主要城市的101家营业网点办理本基金的代理销售业务:深圳、武汉、沈阳、大连、上海、杭州、萧山、北京、长春、吉林、辽源、青岛、广州、汕头、济南、烟台、淄博、泰安、南京、蚌埠、淮安、南通、绍兴、上虞、宁波、苏州、无锡、常州、扬州、福州、海口、昆明、贵阳、遵义、新余、长沙、重庆、成都、威海、天津、郑州、石家庄、太原、西安、营口、鞍山、哈尔滨、大庆、乌鲁木齐。投资者可以拨打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21-96250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到2004年6月30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10个省、市18个主要城市的33家营业网点办理本基金的代理销售业务:深圳、上海、南京、广州、佛山、北京、成都、哈尔滨、无锡、杭州、珠海、昆明、南宁、扬州、东莞、长沙、福州、合肥。投资者可以拨打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88111、0755-26951111,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9.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到2004年6月30日,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11个省、市18个主要城市的23家营业网点办理本基金的代理销售业务:深圳、武汉、上海、杭州、北京、广州、济南、南京、福州、成都、西安、哈尔滨、厦门、漳州、泉州、三明、南平、龙岩。投资者可以拨打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21-68419974,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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